促进会章程

北京国际经贸标准化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国际经贸标准化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Beijing International Economy and Trade Standardization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IETS。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市市级以上国际经济贸易企业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推广中国技术标准国际化进程,与国际技术标准体系对接,促进中国标准及标准服务走出去,为中国企业开展海外项目保驾护航。实现优进优出即专业优势技术输出,外国先进技术引入的技术目标,通过标准国际化降低非关税壁垒,提高技术性贸易措施透明度,提高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推动对外贸易优化升级,实现外贸大国迈向贸易强国的转变。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后巷2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际经贸标准化领域的政策宣传。开展以技术、服务贸易为核心的国际经贸标准化管理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和组织相关会议、活动,对接国际标准化组织,整合标准化资源;

(二)开展国际经贸标准化领域的专题讲座。举办行业论坛、讲座、培训等活动,总结、交流和推广国际先进的研究成果和行业最佳实践;

(三)开展国际经贸标准化领域的标准化体系建设。开展标准化领域的研讨、认证、咨询等服务,推动中国标准体系的建立、完善和推广,最终实现中国标准国际化;

(四)开展国际经贸标准化领域的对外交流。建立走出去的信息化支撑体系和信息平台,向会员企业提供专业国际技术、商务信息服务;

(五)开展国际经贸标准化领域的数据分析。协助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渠道,提供竞争情报、市场分析、策略制定等服务;

(六)开展国际经贸标准化领域的组织考察和咨询服务。促进会员企业国际经贸项目对接合作,提供项目接洽、商务谈判、招投标咨询等服务;

(七)开展国际经贸标准化领域的会议和专业培训。向会员企业提供国际贸易专业化指导,引导和推动企业技术和服务的进步,助力企业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和竞争力,从而提高中国制造和服务的品牌形象;

(八) 开展国际经贸标准化领域的展览展示。举办标准化及经济贸易行业内相关展览展示活动,并可为参展会员提供展览展示服务;

(九)开展国际经贸标准化领域的信息平台建设。协助征询、收集、分析会员反馈信息,参与研究和探讨国际经贸标准化管理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转达有关政策制定、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十)开展国际经贸标准化领域的商贸合作。根据收集分析的相关会员信息,为会员间或会员与上下游产业企业间提供商务贸易合作平台;

(十一)开展国际经贸标准化领域的诚信建设。开展诚信建设,提升本商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与各类公益慈善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十二)开展国际经贸标准化领域的公益活动。热心公益事业,为推动标准化建设组织各类公益慈善活动,诚邀广大会员及社会力量参与;

 (十三) 承办政府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有法人资格的北京市级以上国际经济贸易企业及在经济贸易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或在经济贸易领域或标准化管理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个人;

(四)愿意履行本会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回。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损害本会名誉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大会后将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规定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要会务问题,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建议名单;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已报业务主管部门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审查并经北京市民政局批准。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出席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7年5月31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