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蔬菜直通车规范经营管理,确保蔬菜供应稳定,市商务局、市公安交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市场监管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社区蔬菜直通车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16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蔬菜直通车”规范经营管理,确保蔬菜供应稳定,方便市民生活,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蔬菜直通车的设立、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蔬菜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在蔬菜零售网点空白或不足的社区,在特定时段、特定区域设立,以售货车为载体,销售蔬菜等生鲜农产品的零售方式。
第四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公安交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委统筹直通车建设,监督、指导各区相应部门组织实施直通车管理工作;区商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直通车企业征集入库、网点设置统筹规划、运营监管退出等工作,并指导街道办事处,根据配置标准和居民实际需求,遴选直通车企业,合理布局网点,做好日常运营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各区商务部门每年应向社会征集直通车企业,对符合《社区蔬菜(肉类)直通车设置和管理规范》的企业,定期纳入直通车企业库并予以公示。
第六条 直通车是蔬菜零售网点的一种阶段性补充方式,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根据社区蔬菜零售网点配置情况,积极征求业主意愿,进行蔬菜零售网点方式的选择。区商务部门应逐渐以规范、固定的蔬菜零售网点替代直通车。
第七条 蔬菜直通车车位设置在小区内,选择设立直通车的社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可在区商务部门公示的企业中选择直通车企业,并根据具体需求,确定服务内容,签署服务协议,并向社区业主公示占用公用部位相关情况。
第八条 区商务部门应建立直通车日常考评制度。通过不定期抽查、定期检查等方式,对直通车的运营进行监督。
第九条 健全退出机制。对于出现违规行为等不符合要求的直通车企业,区商务部门应及时从直通车企业库中删除;定期将直通车企业库调整情况和直通车运营情况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定期更新本市生活性服务业品牌资源库中直通车企业名单。
第十条 直通车企业设立网点应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单位等签署服务协议;定期将网点运营情况报送区商务部门。
第十一条 直通车运营车辆,应符合北京市社区蔬菜直通车车辆相关标准,统一外观、统一标识、统一编码(见附图)。
第十二条 直通车运营车辆,不得从事社区蔬菜直通车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由市商务部门定期向市交管部门报送进入、退出统一标识车辆库的车辆信息,市交管部门统一办理该车辆的“行驶证变更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对经商务部门统一编码的直通车,确需于6至23时进入五环路以内行驶的,由市商务局汇总通行需求,并函告市公安交管局,由市公安交管局按需核发通行证件,保障运输高效有序。市城管部门参照对固定经营场所的商业设施经营活动,予以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单位等不得收取直通车进入社区的占地费、场地费等费用,直通车企业负责与直通车服务相关的垃圾回收、卫生清洁等工作,并自行承担提供直通车服务有关的用水、用电的成本费用。
第十五条 直通车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企业运营管理制度,加强对所属直通车的管理。直通车不得擅自挪作他用,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各区商务部门应取消该直通车运营编号。直通车企业所属车辆,累计三车次出现违规行为,该直通车企业退出区商务部门直通车企业库。
第十六条 直通车车辆退出直通车经营,改为其他用途的,车辆须恢复原来出厂样式,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直通车企业要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以及运营、保养和监测措施。做好直通车的调配、报废更新、办理证照等管理工作。加强对车辆单位和驾驶人员的安全行车、法规法制教育。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都有权向区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区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举报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各区政府可根据实际,制定本区的蔬菜直通车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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