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供应链物流链创新的精神,根据《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及工作部署,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启动天津市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和支持内容
天津市供应链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将积极发挥引导作用,重点支持物流标准化、供应链平台、供应链体系建设中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对于纳入支持范围的项目,给予适当的财政资金扶持,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一)推广物流标准化,促进供应链上下游衔接
在推进标准化托盘(周转箱)循环共用的基础上,重点支持快消品、农产品、药品、电商等领域具有影响力的品牌供应商、连锁商业、电商平台、农产品流通企业、托盘运营服务商、物流服务平台以及第三方物流企业等主体,通过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从标准托盘1200mm×1000mm循环共用和全球统一编码(GS1)商品条码为切入点,带动物流上下游相关设施设备的标准化衔接,提高物流链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协同化水平。
1、支持标准托盘循环共用。一是大力推行标准托盘租赁和交换(不支持用户自购),对租赁带有全球统一编码标识(GS1)1200mm×1000mm托盘租赁费予以支持,每个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且不超过500万元。对托盘生产商生产带有“ktp”认证标识的托盘,所发生的认证费用予以全额补助,二是大力推行带板运输,带动标准托盘广泛应用。推动品牌供应商和连锁商业、电商平台对接,推广从生产端到销售端的整托下单、带板运输和信任交接;推广“集团整体推进”、“供应链协同推进”、“社会化服务推进”、“平台整合推进”等模式,对通过托盘运营服务商(生产商)租赁托盘并开展带板运输行为的企业,按真实有效的转移板次予以每板次10元的补贴,补助项目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三是大力推广回购返租,加速非标托盘转换。推广“回购+返租”模式,(回购返租是指托盘服务商与用户达成协议,回收托盘使用商的非标托盘,再根据用户的实际用量,将标准托盘返租给使用商),对托盘服务商因回购返租发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50%的补助,且不超过500万元。四是大力推动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托盘社会化共用。支持托盘服务商合理布局,开拓网点,完善服务体系,对其拓展仓储网点、维修设施和信息管理系统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30%的补助,且不超过500万元。
2、支持周转箱(筐、笼)与标准化托盘相匹配,促进物流链全程不倒托、不倒箱(筐、笼)。推动以标准化周转箱(600mm×400 mm包装模数系统尺寸)(筐、笼)为单元进行订货、计费、收发货等,推广从田头到门店的“不倒箱(筐、笼)”模式,对围绕标准化托盘循环共用发生的周转箱(筐、笼)购置或租赁费予以支持,每个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且不超过150万元。
3、支持与标准托盘相匹配的城市配送车辆及服务流程标准化。贯彻《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2013),推动配送车辆与标准托盘相匹配开展带托运输。对企业购置标准化的厢式货车(系列C型)、封闭式货车(系列H型)及公路货运车辆(外廓2550mm),开展城市配送业务给予支持。申报企业购置配送车辆规模不低于20辆,且需要符合“统一标识,统一车型,统一管理,统一技术”的要求,并接入“天津市城市配送服务平台”。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车辆购置费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的财政补助,且不超过500万元。
4、支持与标准化托盘相匹配的设施设备提升改造。推广《通用仓库及库区规划设计参数》(GB/T28581-2012)国家标准和《天津市冷链物流储运销系列地方标准》,支持仓储、配送中心、商场、便利店对存储、装卸、搬运、包装、分拣设备、叉车、货架、月台、周转笼等配送设施的标准化改造;支持物流企业对配送车箱改装起重尾板(滑吊)等设施设备标准化改造。每个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且不超过500万元。
5、支持社会化“物联网+托盘”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平台应具备车源与货源撮合匹配、在线签约、在线支付、诚信评价、安全保障、货物全程可追踪、“配托+配货”、嵌入带有GS1商品条码的标准托盘可动态监控等功能。对平台项目的设备购置和软件购置费给予支持,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且不超过500万元。
(二)打造智慧供应链平台,提高供应链协同效率
在商品现货交易平台、商品批发零售、供应链专业服务等重点领域,支持一批市场影响力大、经营规模居行业前列、对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具有重要影响的大宗商品、批发、新零售、医药、汽车、生鲜及综合零售等流通企业,以及智慧商圈、末端配送、供应链专业服务企业为实施主体,通过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方式,创新流通模式,提高供应链协同效率。
1、支持流通与生产、供应相衔接的供应链协同平台建设。一是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建设连接个性化需求与柔性化生产的智能制造供应链协同平台,促进流通与生产的深度融合,实现大规模个性化定制。二是支持流通企业与供应商、生产商实现系统对接,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打造智慧供应链采购协同平台,实现需求、库存和物流信息的实时共享,提高协同计划、自动预测和补货能力。
2、支持资源高效整合的供应链交易平台建设。一是支持建设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聚集供需信息,提供信息发布、支付结算、仓储物流、质量监测等综合服务,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交易和物流成本,助力去产能、去库存。二是支持传统批发市场转型升级,打造线上线下整合的供应链交易平台。延伸提供物流、结算、报关等供应链服务,促进商品交易市场与产业融合发展。
3、支持专业化的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供应链服务型企业建设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提供研发设计、集中采购、组织生产、物流分销、终端管理、品牌营销等供应链服务,构建跨界整合、平台共享、共融共生的供应链商业生态圈,重塑商品批发零售体系,减少流通环节,提高流通效率。
对以上5类供应链平台项目,在围绕供应链平台建设发生的相关设备购置、软件及服务购买、信息资源购置等方面予以支持,每个项目要求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且不超过500万元。本着扶优扶强的原则,根据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评审结果,每类平台支持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
(三)支持供应链重点领域建设,提高服务保障能力
1、建设天津市冷链物流公益性监控平台。按照商务部《全国农产品冷链流通监控平台建设规范》要求,支持构建“产品+冷链设施+服务”冷链物流储运销供应链公共信息服务与公益性监控平台,与国家农产品冷链流通监控平台对接,与天津物流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对接,促进区域间、政企间、企业间的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形成天津冷链流通大数据。对监控平台建设发生的费用予以定额补助,对纳入该平台监控的冷库、冷链运输车辆、末端冷链网络需要安装的监控设备购置费予以定额支持。
2、支持智能物流配送建设。提高商贸物流设施设备智能化水平。对商贸物流企业购买物流机器人、自动仓储设施、自动分拣加工设备,实施智能化仓储管理系统改造发生的费用予以支持,每个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且不超过1000万元。
3、支持城市配送服务平台建设。该平台应具备四个方面功能:一是大型互联网平台运营,能够整合社会运力并达到1000部以上新能源配送车辆的要求。二是对统一接入该平台的新能源货车及其他厢式货车(包括冷链配送车)实施统一喷涂“天津城市共同配送”标识。三是对接入该平台的车辆统一安装具备导航定位、运力资源调配、全程揽派货物、跟踪、优化配送路线、实施路径规划等功能的智能车载设备、网银结算设备并能够提供实时监控服务;四是该平台需开放数据端口并接入“天津市物流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对具备以上功能的平台投入的设备购置、软件购置费予以支持,每个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且不超过1000万元。对接入天津市城市配送服务平台的车辆安装智能车载设备、监控设备、网银结算设备以及车辆喷涂统一标识发生的费用给予定额补助。
4、支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一是对新建及提升改造一批高起点、高标准的全温带冷库工程建设、机械设备购置费、信息化软硬件设备购置费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补助(不含土地购置费),且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支持冷链物流配送车辆,对购买冷藏车规模在10辆以上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强制性国家标准,《系列2集装箱》国家标准(近期发布)冷藏箱体外廓2600 mm,并按照“统一标识,统一车型,统一管理,统一技术”要求接入天津市城市配送服务平台和天津市冷链物流监控平台的项目给予支持,每个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车辆购置费的30%,且不超过500万元。三是对商场、超市及冷链末端网点购置展销柜、气调柜或建设冷藏设施给予支持,每个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且不超过500万元。
5、支持制修订商贸物流领域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并发布实施的,对以上标准的制修定费用予以定额支持。
(四)标准制定单位承担的围绕供应链体系建设和冷链物流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开展的政策解读、标准宣贯、统计分析、现场教学、案例模式交流、典型案例宣传和推广等内容予以全额支持。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主体原则上应为在本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规范、信誉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或违法违规事项。
(二)申报项目没有享受或已申请其他中央或地方财政支持资金。
(三)申报项目建设周期及实际费用发生期间为2016年7月至2018年12月底。
(四)对在北京市、河北省注册法人但在天津地区有实体的非法人机构,及在天津本地注册的法人但在北京市、河北省地区建设实体的机构,可在本市申报项目。
(五)项目承担单位需签订《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承诺书》,建立工作进度档案。
(六)项目申报单位保证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定期向市商务委等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及项目进展情况,并同意托盘租赁服务商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数据。
三、项目申报材料
(一)申报企业项目评价报告;
(二)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申报书(附件1中表一、表二、表三、表四);
(三)企业及项目简介;
(四)项目可行性、必要性分析报告,效益分析及风险分析;
(五)项目实施方案(见附件2);
(六)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书)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七)项目投资预算表(已完成项目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八)项目投资明细表(见附件3);
(九)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承诺书(见附件4);
(十)项目优势分析。
申报编制标准、培训、示范创建活动、建设冷链物流储运销供应链公共信息服务与监控平台等公益性项目无需提供七、八、九项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均须统一采用A4纸打印,编制目录,按上述材料内容顺序装订成册(胶装,不要使用非纸类封皮和夹套),并盖申报单位公章。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申请材料封面(见附件5),申报材料文字使用规范说明(见附件6)。
四、项目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单位在市商务委网站shangwuju.tj.gov.cn首页公示公告栏下载“天津市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申报书”及有关表格。
(一)项目预申报。项目申请单位填报项目预申报表(见附件1中表一)于10月20日前直报市商务委(无须提供项目申报材料中的其他内容),预申报项目列入项目库。
(二)项目正式申报。区属企业(单位)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申报材料目录要求,报送项目申报材料(一式10份含电子版);市属企业(单位)向所属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申报材料目录要求,报送项目正式申报材料(一式10份含电子版),11月10日前,将项目正式申报材料报至各区商务委或市属集团。
(三)项目初审。各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区属企业(单位)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对市属企业(单位)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申报材料的完整性、齐备性,项目单位和建设内容等是否符合文件要求。初审意见及项目申报材料须于11月20日前报送市商务委,市商务委在天津商务网上对项目申报情况给予公示。
(四)项目复核。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审核报告和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五)专家评审。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六)项目验收。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七)项目公示。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资金预算和项目评审及验收结果,确定支持项目和资金明细,在天津商务网予以公示。
(八)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委下达项目和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五、监督检查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对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联系方式:
市商务委流通处,牵头物流标准化及供应链重点领域建设方向:电话:58665730,传真:58665839;邮箱:tjgyL5730@163.com
市商务委市场建设处,牵头供应链平台方向58665532,传真:58665810;邮箱:swwjsc@163.com
市财政局经建二处;联系电话:23391879
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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