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主任何立峰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作了关于数字经济发展情况的报告。报告提出,推动数字基础设施实现跨越式发展、数字产业创新能力加快提升等。
过去十年来,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成就举世瞩目,总体规模连续多年位居全球第二,对经济社会的引领支撑作用更加突出;不过,中国数字经济面临大而不强、快而不优、发展有待规范等问题。做强做优数字经济成为中国在未来五到十年的重要任务。
做优做强数字经济,不仅依靠数字基础设施的跨越式发展,更需搭建好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社会支持性和防护性等两大框架体系,推动数字经济向善增长。
数字经济做优做强,首要的是协调好目标、主体和社会激励结构间的关系,且需营造一个基于最小二乘法则的定量关系,以量化在实现数字经济发展战略过程中,实际推进进程所提供和获取的边际成本收益,与理想的应然状态下所需的边际成本和收益,实现动态改善。
就市场主体而言,何立峰在报告中明确,将支持和引导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完成平台经济专项整改,集中推出一批“绿灯”投资案例。决策层对数字经济下的市场主体的鼓励支持意蕴不言自明。
过去两年,从信息保护、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推荐算法规范等多个方面,我国开展了多项针对平台经济的集中治理、专项治理,将平台经济从野蛮成长轨道,矫正到规范治理的发展轨道。当然,由于没有设立有效的“红绿灯”机制,许多平台企业未能迅速有效地跟上行业规范发展的步伐,进而在平台经济领域出现了一些不稳定预期、信心不足,及发展安全顾虑等。
其实,平台企业等市场主体的野蛮成长,与数据在产权上的清晰度不够直接相关。数据本质上是一种对事实和观察结果等信息的表达载体,是人认识和表达世界的一种认知工具;但数据的收集存储、控制管理、收益分享和处置等权利并不排他。这使得数据这一要素资源,不同于一般商品和服务的排他性独占,而具有共享共治特征。而恰是这种数据产权上的共有共享共治,为平台经济运营者无成本窥视用户隐私、滥用用户数据提供便利。
数据的非排他性占用这一特征,使得数字经济需要搭建一个有别于一般商品和服务的社会支持性和防护性框架体系,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社会激励框架,进而从社会激励结构等制度框架下疏通好市场主体的产权关系、权利义务关系,及激励机制等。
11月1日,欧盟《数字市场法》正式生效,这是欧盟为数字经济搭建社会支持性和防护性框架的举措。中国也已经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一系列规范数字经济行为的规范体系,尤其是施行一周年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了相对清晰的社会激励框架体系,以基于数字经济的独特性,推动其健康发展。当然,这些法律法规在信息产权保护和数据产权的共享共有共治方面的制度安排还需进一步完善,以不断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需求。
当前要做强做优数字经济,需在防范野蛮成长的前提下,通过设定资本“红绿灯”机制,完善和细化法律制度,让平台企业放下不必要的担忧,并在基于规则的基础上,为市场主体自由发展提供有效的社会激励框架,明晰数据产权属性,杜绝任何人和组织对个体数据信息的侵权行为,从而真正为数字经济做优做强和健康发展筑牢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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