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表示,随着经济社会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食品委托生产因合理配置资源、降低投资成本、提高运行效率、缩短上市周期等优势,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青睐,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生产加工方式,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食品行业的发展。但同时,因委托双方安全责任不够清晰、委托生产信息不够透明、跨地区监管协同不畅等问题,导致的监管难点堵点也是食品安全监管中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办法》聚焦事先预防、过程控制、规范标识、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等关键环节存在的难点问题,从明确委托双方资质、强化委托生产监督、规范产品标签标识入手,提出了委托生产报告、信用管理、协作监管等措施。对委托双方资质查验、原料交付验收、产品检验留样、生产过程监督、不安全食品召回及赔偿等责任义务进行了细化,对合同约定事项、标签标识要求进行明确。对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内容进行了细化,并与现行管理制度进行衔接。对委托双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都设定了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全力保障委托生产食品质量安全。
《办法》明确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进行委托生产。纳入地方立法管理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生产经营主体不得从事食品委托生产活动。根据食品生产许可有关要求,需要完整工艺生产的食品不得委托多个受托方分段生产。委托方不得将同一保健食品分段委托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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